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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會今(14)日通過經濟部重行擬具的「工廠管理輔導法」第28條之14、第31條、第39條條文修正草案,要求工廠負責人重視並肩負起危險物品的申報責任,以利於防災及救災工作事前部署與預演,減少意外災害造成的損失。本法案前已送請立法院審議,惟因立法院屆期不續審,故再重行提行政院會討論通過後,送請立法院審議。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,本次條文修正,主要在要求工廠負責人重視並肩負起危險物品的申報責任,使工廠所在地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事先掌握危險物品資訊,以利於防災及救災工作事前部署與預演,減少意外災害造成的損失。院長請經濟部等相關部會未來督導地方政府,積極執行工廠危險物品的管理與稽查工作。陳院長指出,本法案前已送請立法院審議,惟因立法院屆期不續審,故再重行提行政院會討論通過後,送請立法院審議,請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商調,早日完成修法程序。本草案修正要點如下:一、新增第28條之14,未依期限申報危險物品、違反申報規定或申報不實,主管機關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。二、修正條文第31條,第7款、第8款有關違反第21條第1項規定及同條第2項所定辦法之危險物品申報義務罰則,已修正移列於修正條文第28條之14規範。三、修正第39條,本次修正之條文,其施行日期由本院定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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